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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关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福建出台新规有效期5年

  • 日期:2024-08-10 来源:EPS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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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15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求《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质量和房子使用功能,减少质量缺陷,提升住宅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现行建设工程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福建各设区市住建局(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请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至省厅质安总站。

  第一条 为逐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质量和房子使用功能,减少质量缺陷,提升住宅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现行建设工程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前,在住宅单位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筑设计企业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检验收取规范、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所有住宅户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全方位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 分户验收由建筑设计企业组织成立分户验收组,承担分户验收具体工作。分户验收组由建筑设计企业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建筑设计企业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组成。已选定前期物业公司的项目,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分户验收。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组织单位工程完工验收。

  (一)走廊、楼梯间、电梯间、地下室和屋面等公用部分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七条 对全装修住宅工程,其分户验收内容还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设计的基本要求,具体项目由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一)提交分户验收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申请报告,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建筑设计企业。

  (二)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分户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组成员、验收时间、验收内容及相关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三)组织分户验收。验收组按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及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分户验收,并实行举牌验收制度,每户至少留存一张照片,相关公共部分每栋至少留存一张照片,照片应体现工程名称、栋号、房号(户内验收)、验收时间、验收成员等信息。完成分户验收后,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四) 分户验收合格后,建筑设计企业应按单位工程将所有分户验收情况做汇总,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应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单位工程完工验收时,竣工验收组应对分户验收情况做抽查复核,抽查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每个单位工程住宅户内按总户数10%抽取,且不少于10户,其中顶层、底层至少各抽查1户;总户数少于10户的,随机抽查不少于3户,总户数在3户及以下的全数检查;

  (二)别墅等群体性建筑抽查比例不少于该建设项目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5户,总户数在5户及以下的全数检查;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一)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就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的;

  (三)分户验收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齐全、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上的问题的;

  (四)在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抽查复核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抽查复核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 重新组织分户验收的,实施工程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分户验收。对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合格的,在出具分户验收表时,应附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前的分户验收记录及整改复查记录。

  第十二条 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相关公共部分)》应当在住宅楼显著位置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住宅交付购房户使用时,其相应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部分)》必须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购房户。

  第十三条 分户验收资料由建筑设计企业留存备查,存档期限自办结工程完工验收备案之日起算,不少于2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试行办法》(闽建建〔2008〕45号)同时废止。

  2024年4月15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求《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质量和房子使用功能,减少质量缺陷,提升住宅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现行建设工程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福建各设区市住建局(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请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至省厅质安总站。

  第一条 为逐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质量和房子使用功能,减少质量缺陷,提升住宅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现行建设工程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前,在住宅单位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筑设计企业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检验收取规范、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所有住宅户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全方位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 分户验收由建筑设计企业组织成立分户验收组,承担分户验收具体工作。分户验收组由建筑设计企业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建筑设计企业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组成。已选定前期物业公司的项目,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分户验收。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组织单位工程完工验收。

  (一)走廊、楼梯间、电梯间、地下室和屋面等公用部分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七条 对全装修住宅工程,其分户验收内容还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设计的基本要求,具体项目由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一)提交分户验收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申请报告,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建筑设计企业。

  (二)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分户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组成员、验收时间、验收内容及相关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三)组织分户验收。验收组按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及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分户验收,并实行举牌验收制度,每户至少留存一张照片,相关公共部分每栋至少留存一张照片,照片应体现工程名称、栋号、房号(户内验收)、验收时间、验收成员等信息。完成分户验收后,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四) 分户验收合格后,建筑设计企业应按单位工程将所有分户验收情况做汇总,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应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单位工程完工验收时,竣工验收组应对分户验收情况做抽查复核,抽查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每个单位工程住宅户内按总户数10%抽取,且不少于10户,其中顶层、底层至少各抽查1户;总户数少于10户的,随机抽查不少于3户,总户数在3户及以下的全数检查;

  (二)别墅等群体性建筑抽查比例不少于该建设项目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5户,总户数在5户及以下的全数检查;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一)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就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的;

  (三)分户验收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齐全、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上的问题的;

  (四)在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抽查复核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抽查复核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 重新组织分户验收的,实施工程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分户验收。对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合格的,在出具分户验收表时,应附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前的分户验收记录及整改复查记录。

  第十二条 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相关公共部分)》应当在住宅楼显著位置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住宅交付购房户使用时,其相应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部分)》必须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购房户。

  第十三条 分户验收资料由建筑设计企业留存备查,存档期限自办结工程完工验收备案之日起算,不少于2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试行办法》(闽建建〔2008〕45号)同时废止。